新公司要我提供五年前原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证

新公司要求提供五年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合理。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,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证明劳动关系已解除,但通常无需提供如此久远的证明。长期保存此类证明对劳动者造成不便,且可能涉及个人隐私。若不及时处理,可能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,如被误认为未解除劳动关系而影响新工作入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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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求不合理。具体操作:1.尝试与原公司人事部门沟通,说明情况,请求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。2.若原公司无法或拒绝开具,整理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已解除的材料,如社保缴纳记录、离职邮件等。3.与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沟通,解释无法提供五年前证明的原因,并提交其他证明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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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处理方式为与原公司沟通或向新公司解释。若原公司能开具证明,则直接沟通获取;若不能,可向新公司解释情况,并提供其他劳动关系已解除的证据。选择时考虑哪种方式更快捷有效,且能保护个人隐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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